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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傅涛:环境治理责任主体上移,管理格局将扩大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1533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内容,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此,中国水网采访到E20研究院院长、《两山经济》和《环境产业导论》作者傅涛,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环境治理责任主体上移,省级政府将在环境治理中负总体责任
 
  《意见》明确,在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的工作中,要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傅涛表示,《意见》中明确了省级党委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强调省级党委和政府在本地区环境治理中要负总体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则负责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责任主体上移,也必然对应着财税体系的变化。傅涛指出,对此,《意见》也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傅涛认为,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上移,将更利于协调区域环境治理工作。协调区域环境治理也是近几年环境保护的主要趋势之一。近年来,全力共抓“长江大保护”、“黄河大保护”等环境治理工作成为环境产业关注的热点,但这些治理工作,基本都跨出了一个市的行政区域,如果只让县、市党委和政府具体负责,很难真正推动工作的进展。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为引领,以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为基础,促进区域间相互融通补充。《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的发布绘就了今后一段时期区域协调发展的路线图。
 
  本次《意见》的发布,对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上移,或将扩大地方环境管理格局,有利于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联动开展,也意味着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跨区域处置可能会成为现实。
 
  强化“党政同责”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促进作用
 
  《意见》强调,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党政同责,实现各级党委的环保责任“由虚到实”,充分实现各级党委对环保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傅涛强调,本次《意见》将“党”的领导与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紧密联系起来,更加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党政同责的重要性。
 
  傅涛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在“十九大”之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包含环境保护,又高于环境保护。很多时候环保属于政府和企业的成本中心,投资主体没有直接受益,更多需要政府作为责任的桥梁来推动。而生态文明建设的跨度更大,已经不仅仅指设施的建设,还包括环境治理、绿色消费以及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已经由原来的末端治理,向经济外部性更强、经济效率和投资效率更低的领域延伸。从这个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跨时期、跨区域、跨领域的三跨动力来推动,而三跨动力的驱动仅有政府推动是不够的,还要有党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同责。”
 
  实施差异化管控,让好企业成为环保的同盟军
 
  《意见》对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分别做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意见》强调,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傅涛认为,在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公众三大主体应该是一体的。他建议,《意见》的落实应该强化对企业、公众两大主体在环境治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建设,激发企业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让优秀的企业成为环境治理的同盟军,调动百姓主动参与环保工作的热情。
 
  傅涛建议,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企业坚持“我要环保”的理念,真正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让好企业成为环保的同盟军,让环保局成为好企业的朋友。
 
  同时,他也指出,做好差异化管控,让环保投入多的企业尝到甜头、不吃亏,扶优汰劣、奖优惩劣,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公平竞争环境,是有效避免环保“一刀切”,提高环境监管效率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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